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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一股二卖行为有效吗南昌股权律师吴辛以案说法

股权转让“一股二卖”行为有效吗?南昌股权律师吴辛以案说法张三从好朋友李四处购买了B公司股权,但是李四为人不太厚道,在把股权转让给张三后,竟然没及时为张三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并且将股权转让给了王翠花,为王翠花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张三为此很是头疼,那么张三是否可以主张认定李四处分股权的行为无效,从而维护自己的利益呢?

股权转让一股二卖行为有效吗南昌股权律师吴辛以案说法

从案件中得知,李四这种处分股权的行为在法律的角度上属于“一股二卖”,规定在我国《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八条,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该条款经常被解读为解决“一股二卖”中的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要想主张对股权拥有实际权利,首先应当明确股权转让后的时间节点。学术界有债权意识主义与债权形式主义两种讨论。上述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股权转让后”,股权变动的债权意思主义学说认为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即发生股权变动的效力,据此,“股权转让后”可以理解为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转让人又签订第二份股权转让协议对股权再次转让的,应当属于“股权转让后”的无权处分。即张三李四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就是具体股权转让后的时间点。

但是根据债权形式主义理论,“股权转让后”是指履行了公司内部变更程序,即公司事实上认可了股权变动,或通过签发新的股东出资证明书、修改公司章程或者办理股东名册等践行了股权变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并不导致股权变动的效力,不应称之为“股权转让后”,所以此理论的视角下,一股二卖的情形包括以下两种:

1、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未办理公司内部股东变更手续,也未办理外部的工商变更登记;

2、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已办理公司内部股东名册变更手续,但未办理外部工商变更登记;

第一种情形,因为并未办理公司内部变更手续,股权并未发生变动,原股东再次转让的行为本质上是有权处分。只有第二种情形才属于无权处分,即针对公司内部已经办理,但是针对外部却没有办理。如果李四在公司内部名册上登记了张三的名字,就可以认定李四是无权处分。对于善意受让人王翠花来说,李四没有对内变更股东名册,对外也没有变更工商登记,登记人依然为李四。这样的权利外观使得善意受让人王翠花有理由相信李四有权处分股权,王翠花基于善意的,在付清钱款且履行了正常的变更登记手续后,可以善意取得李四的股权。那张三的权益是否得不到保障呢?不是的,张三可根据与李四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追究李四的违约责任,并要求李四承担因违约造成张三损失的赔偿责任。

在我国,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不具有对抗效力,而工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所以登记于工商登记文件中的受让人可以对抗登记于股东名册的受让人优先取得股权。在股权转让的时候,受让人应当时刻谨记督促转让人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这样可以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避免善意取得制度变成股东的“反悔权”,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南昌股权律师吴辛认为,认为司法机关应当适用一些商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比如诚实信用原则等,认定该行为无效,第三人不构成善意取得,以保护受让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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